“目前,我國急需製定一部專門的土壤汙染防治法,對各類用地的質量標準建立、汙染的風險評估、汙染控製以及汙染後的治理與修複等進行係統調整。”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主任吳青代表今天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,她將領銜提出關於製定土壤汙染防治法的議案。
所有汙染90%最終要歸於土壤
“土壤汙染是指由於人類活動產生的汙染物質,通過各種途徑進入土壤,使土壤環境質量已經或可能發生惡化,對生物、水體、空氣或者人體健康產生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現象。”吳青介紹說,據有關資料反映,包括水汙染、大氣汙染在內的所有汙染的90%最終都要歸於土壤。
吳青在會前進行的調研中,沒有取得相關的土壤汙染數據。但她說,“從近年來發生的突發環境事故以及水汙染、大氣汙染的現實可見、可感受狀況中不難看出,土壤汙染的現狀及危害程度不容樂觀。”
“目前,在全國範圍內因土壤汙染引致的環境侵權民事糾紛案件頻發。”吳青說,如不及時製定相關的法律對有關汙染進行控製,有關環境侵權案件會越來越多,涉及麵會越來越廣,案件的影響也會越來越大。
現行法律法規明顯具有局限性
吳青介紹,現行的有關土壤汙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包括侵權責任法、刑法、環境保護法、農業法、土地管理法和《基本農田保護條例》等。這些法律法規相對分散且不成體係,缺乏針對性,各法律之間缺乏協調性,操作性不強。
“這些法律法規在內容上也存在不足。”吳青認為,首先是宣示性、鼓勵性的條文多,可操作性不強。其次,調整對象範圍狹窄,沒有全麵涵蓋現有的各類用地。調整的汙染物主要包括固體廢棄物、農藥化肥、放射性物質、危險化學品。其他可能汙染土壤的物質和行為,如城市建築垃圾、酸雨、不合理生產行為等沒有規定。再者,現有法律法規主要針對農業用地的土壤汙染防治,工業用地、居住用地、商業用地的土壤汙染問題未有涉及。
提出6章62條的草案建議稿
經過深入調研論證,吳青這次不僅帶來了《關於製定土壤汙染防治法的議案》,還帶來長達7000多字、共6章62條的草案建議稿。
吳青認為,在這部法的總則部分,應明確本法的立法目的以保護人體健康、保障土壤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基本目標;以追求人與土壤的和諧為最終目標。基本原則是保護優先、防治結合、風險管控、確保安全。
吳青建議,在對全國的土壤情況進行普查及係統統計的基礎上,按照不同的土壤特性進行分類,針對不同類型的土壤製定不同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。
關於土壤汙染防治的製度建設,吳青建議建立以下製度:
――土壤汙染標準製度。除現有的標準外,製訂、修改、完善農業用地土壤標準、工業用地土壤標準、商業用地土壤標準及居住用地土壤標準。
――清潔生產製度。工業生產活動產生的汙染是土壤汙染的主要來源,因此要建立清潔生產製度,控製汙染源,這是避免土壤汙染切實可行的方法。
――土壤汙染風險評估製度。主要包括土地規劃使用所要進行的土壤汙染風險評估、土地周圍建設項目在動工和投產前進行的土壤汙染風險評估。
――土壤汙染監測製度。根據土壤汙染途徑的特殊性,全麵掌握水汙染、大氣汙染的信息,及時掌握汙染情況並采取措施預防土壤汙染。
――土壤治理與修複製度。對已經汙染的土壤,由相關具有資質的公司進行土壤修複,未經修複的土壤不得進行開發與使用。
――土壤汙染應急製度。土壤汙染防治部門需對突發性的土壤汙染情況進行應急處理,以使汙染程度及其危害控製在最低水平。
――公眾參與製度。各級環保部門要定期公布土壤的具體情況,包括土壤受汙染的情況、改良土壤質量和防治土壤汙染的具體建議。要保證公眾對有關影響土地環境活動的決策參與權,鼓勵公眾參與到具體防範土壤汙染的工作中去。要擴大公眾的監督權,對於一些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偏袒企業、放任土壤汙染的現象,鼓勵公眾通過檢舉、監督等手段對其進監督。
“應加強土壤汙染的風險控製。”吳青說,要將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作為土壤保護的優先區域,禁止在優先區域內新建有色金屬、皮革製品、石油煤炭、化工醫藥、電池製造等項目。
吳青建議,政府部門對遭受汙染的土壤應組織專業人員采取措施予以治理,預防汙染的擴大化,並及時找出汙染源及汙染主體,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。汙染者應主動對自己的汙染行為承擔治理責任,采取積極措施予以治理,並對土壤汙染的受害者給予相應賠償。
服務範圍:
紹興管道公司 湖州管道公司 浙江管道公司 杭州管道公司 金華管道公司 衢州管道公司 溫州管道公司 寧波管道公司 嘉興管道公司 南昌管道公司 九江管道公司
|